企業建築活動能力相關變更
·工程觀點與實務分享
自 2026年 7月 1 日起,第 135/2025/QH15 號《建築法》及第 212/2026/NĐ-CP 號政府令正式施行,企業建築活動能力管理方式隨之調整:由主管機關核發能力證書,改為企業自行公開建築活動能力資訊。
一、資訊公開機制
依 2025 年《建築法》第 88 條第 6 項規定,參與建築活動之組織應主動公開建築活動能力資訊,做為業主遴選承攬廠商之參考依據。
另依第 212/2026/NĐ-CP 號政府令第 41 條,企業須於建築活動資訊系統(https://csdlhdxd.gov.vn/)公開相關資訊,內容包括:組織名稱、總部地址、法定代表人、統一編號及建築活動能力相關資料。
二、企業責任
法定代表人對已公開資訊的準確性與真實性負責。資訊發生變更或發現資訊不準確時,企業應依規定於系統上更新、調整或更正。
儘管改採自行公開機制,企業仍須確保專業條件、人員配置及實際能力符合所承擔工作之領域與範圍。資訊公開並不取代上述條件。
三、注意事項
從事設計顧問、監造顧問及專案管理之企業,應儘速檢視法規、更新能力資料並完成資訊公開;同時妥善留存專業人員資歷、實務經驗及過往專案證明文件,以備參與廠商遴選時核驗。
本次新制簡化了行政流程,同時強化企業對資訊透明度與正確性之責任,務請確保公開內容完整、真實,並適時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