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資訊列表

根據2026年起施行的相關規定,可免辦建築許可證的情形

·政策與法規動態

《第135/2025/QH15號〈建築法〉》對免辦建築許可證的情形作出了調整,旨在減少專案及工程管理中的重複性行政手續。根據該法第43條,是否免辦建築許可證,應根據工程類別及具體條件進行審查,並不意味著相關工程可以免除其他法律規定的義務。

1. 免辦建築許可證的八類情形

《2025年〈建築法〉》第43條第2款規定了八類免辦建築許可證的情形,分別列於該款第a、b、c、d、đ、e、g和h項。

a項——特殊類型工程

國家秘密工程;緊急、應急建設工程;屬於特別公共投資專案的工程;屬於按照特別投資程序實施的投資專案的工程;依據本法規定建設的臨時性工程;以及根據土地法規定,在用於國防、國家安全目的的土地上建設的工程。

b項——部分公共投資工程

根據第43條第2款b項的規定,屬於由政府總理、中央各機關負責人以及各級人民委員會主席決定投資建設的專案的工程。

c項——線性工程

跨越兩個及以上省級行政區的線性工程;或者位於城市發展導向區域以外,且符合相關規劃要求或已獲線路方案批准的線性工程。

d項——海上及航空領域工程

屬於已獲准使用海域的海上建設投資專案的海上工程;機場、機場內的建設工程,以及機場以外保障飛行活動的相關工程。

đ項——廣告及電信工程

根據廣告法律法規的規定,無需辦理建築許可證的廣告設施;被動式電信基礎設施工程。

e項——已完成專案審查的工程

屬於已由建設專業主管機構對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調整後的可行性研究報告進行審查,並依法獲得批准的建設投資專案的工程。

g項——IV級工程及獨立住宅

IV級建設工程;或者建築層數少於7層、總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的獨立住宅,同時不屬於g項所列的相關區域,例如總體規劃確定的特定區域以及已制定建築管理規定的區域。

h項——維修及改造工程

建築物內部的維修、改造工程;或者對建築物外立面進行維修、改造,且該外立面不毗鄰位於有建築管理要求之城市區域內的道路。上述工程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不改變建築物的使用目的及功能;不影響承重結構安全;符合消防安全、環境保護及基礎設施連接等要求。

2. 7層以下且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的獨立住宅:需進一步核查建設地點

並非所有建築層數少於7層且總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的住宅均可當然免辦建築許可證。《建築法》第43條第2款g項還要求,相關工程不得位於法律所列明的特定區域,包括總體規劃中涉及的相關區域以及已制定建築管理規定的區域。因此,在判斷是否符合免辦建築許可證的條件之前,必須核查規劃情況、建築管理規定及專案所在地的相關資訊。

特別需要注意的是,「建築層數少於7層」和「總建築面積小於500平方公尺」這兩項條件須同時滿足,方可適用該類獨立住宅的免辦建築許可證規定。這並非適用於所有類型建設工程的普遍免證標準。

3. 免辦建築許可證是否仍需辦理開工通知手續?

《建築法》第43條第3款對開工前的通知義務作出了如下區分:

對於第2款b項和c項規定的工程:應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轄權的地方國家建設管理機關提交開工通知。

對於第2款a、d、đ、e、g和h項規定的工程:如不屬於免除通知義務的情形,應提交開工通知,並附上與申請建築許可證所需材料相對應的文件,但不包括建築許可證申請書。

以下情形可免於履行上述通知義務:a項規定的國家秘密工程、緊急及應急建設工程、臨時性工程;以及家庭、個人的獨立住宅。

受理機關應根據工程所在地省級人民委員會的職權劃分確定。

對於每個具體專案,建設投資方還應進一步核查開工條件,並確保履行相關法律規定的土地管理、規劃、設計、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及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義務。

4. 關於過渡期工程的注意事項

《2025年〈建築法〉》第95條對已取得建築許可證、已完成審查或根據舊法屬於免辦建築許可證範圍的工程作出了過渡性規定。因此,對於實施時間跨越2026年這一時間節點的專案,應根據專案實際審批、許可及開工情況進行具體評估,不應僅依據免辦建築許可證的情形清單作出判斷,而忽略相關過渡性條款。

總結:是否可以免辦建築許可證,取決於工程類別、建設地點、規模及具體法律狀態。建設投資方和諮詢單位應在專案準備階段明確免辦建築許可證的法律依據,同時核查開工通知義務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的法定手續,並在正式開工前確保符合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