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資訊列表

2026年7月1日起越南個人營建工程執業證書新制重點說明

·政策與法規動態

自2026年7月1日起,越南《建設法》(第135/2025/QH15號法律)及《第212/2026/NĐ-CP號政府命令》正式施行,針對個人從事營建工程專業活動所需之執業證書,相關規定有多項重要調整。

其中,最值得關注的變革包括:取消原有的執業資格考試,改採專業資歷及實務經驗文件審查方式,並同步調整須取得執業證書之專業職務範圍及相關執業資格條件。

上述新制將直接影響工程設計人員、施工監造人員,以及其他在營建工程活動中擔任專業技術職務之人員。

1.調整須取得執業證書之專業職務及適用範圍

依據越南《第212/2026/NĐ-CP號政府命令》第28條,個人營建工程執業證書之核發,主要涵蓋以下四大專業領域:

  • 工程勘察:地形測量、工程地質調查。
  • 都市及鄉村規劃編製。
  • 工程設計:建築工程設計、建築物機電工程設計;其中,建築物之建築設計應依越南建築相關法規辦理。
  • 工程施工監造: 建築及土木工程施工監造、工程設備安裝監造。

對於其他專業職務,新規定明確區分須取得執業證書之要求,以及應符合之專業能力與實務經驗條件。不再核發工程專案管理及工程造價評估領域之個人執業證書。 工程專案管理負責人及工地主任(工地施工總負責人)等職務,則依其相應之專業能力及實務經驗條件進行資格審查。另針對工程造價確定、審查及成本管理等業務之專業主持人員,其執業證書相關要求,現階段依《第66.18/2026/NQ-CP號政府決議》之暫行規定辦理,該決議之有效期限至2027年2月28日止。

2. 取消資格考核,改採實務經驗審查

其中一項值得關注的重大變革是,首次核發或轉換核發執業證書時,不再舉辦資格考核。取而代之的是,由執業證書核發審查委員會依據申請人之專業資格及實務工作經驗,對申請文件進行審查及評估。

申請人之實務經驗,將依其曾參與之工作、工程及專案進行審查,且須符合所申請執業證書之專業領域及等級要求。因此,足以證明申請人於相關工作中所擔任之職務、實際執行內容及實務經驗之文件,將成為執業證書審查核發的重要依據。

3. 電子執業證書之核發形式及管理

自2026年7月1日起,執業證書核發申請之審查結果將以電子形式核發及交付,並與個人之建設活動專業能力識別碼連結。電子證書與紙本證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申請人如有需求,亦可申請領取紙本證書。

每位申請人將獲核發一組由8位數字組成之執業證書編號,並與其個人身分識別碼連結,統一納入越南建設活動資訊系統管理。該執業證書編號於辦理首次核發、補發或轉換核發時,均維持不變。

4. 執業證書核發權限

依據《第212/2026/NĐ-CP號政府命令》第31條,越南省級人民委員會負責統籌辦理個人執業證書之核發事宜。省級人民委員會得視地方實際情況,依法將執業證書核發權限進行權限劃分或授權予相關機關辦理。依據新制,執業證書由依法經權限劃分或授權之國家行政機關負責核發,不再依循舊制,由社會團體及專業公會等組織辦理核發。

5.專業學歷及職業經驗條件

申請核發執業證書之個人,仍須符合相關專業學歷、工作經驗年資,以及與所申請執業領域及證書等級相符之實務工作經驗等要求。最低工作經驗年資規定如下:

除工作經驗年資外,申請人尚須符合各專業領域所規定之實際擔任職務、參與工作內容,以及相關工程或專案之規模及工程等級等要求。符合規定之專業實務經驗,原則上以申請日前最近10年內之經驗為審查範圍;如採用超過10年之相關工作經驗,申請人得依規定申請降低一個等級之執業證書。

6.部分免取得執業證書之情況

《第212/2026/NĐ-CP號政府命令》規定,部分營建工程專業工作無須取得執業證書,主要包括:建設投資預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初步設計之編製及設計審查;建築物內通訊及電信系統之設計、設計審查與施工監造;部分不影響建築物承重結構之裝修及修飾工程;以及公園綠地工程、公共照明工程、電信訊號傳輸電纜線路工程等營建活動。

免取得執業證書僅適用於法規明定之特定情形,並不代表個人可免除其他專業資格及能力要求。

7. 已核發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及使用效力

依現行規定新核發之執業證書,有效期限為10年。對於依越南《2014年建設法》已核發之執業證書,持證人仍得於證書有效期限內,依證書所載之專業領域及執業範圍繼續使用,但依法遭撤銷者除外。

注意事項

依據新制,個人應主動妥善保存足以證明其工作經歷、實際擔任職務及參與各項工程、專案之實務經驗等相關文件。上述資料為申請核發執業證書時的重要依據,尤其適用於新申請核發或調整證書等級之情形。

此外,個人應隨時留意現有執業證書之有效期限,並核對證書所載之執業範圍與實際從事之工作內容,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所定之資格條件。